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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的立项审批服务职能

发改部门的立项审批服务职能

发改局的立项审批服务职能,总体上可以归结为“一个规程”和“五大注意”。“一个规程”是指“项目立项审核批复规程”,这个规程不是中心所指的“办件流程”,而是指发改局窗口业务人员的办事规程,或者叫做办事程序。“五大注意”分别指产业政策、项目立项方式、申请项目立项的前置材料、审批权限和批复文件。


一、项目立项审核批复规程
发改局行政审批服务科项目立项程序共分这几步进行,分别是:申请项目立项确认相关产业政策符合产业政策的按立项方式初步审查所提交的前置材料材料齐全的正式受理(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完备后再受理)按审批权限和方式予以立项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签发以正式文件批复。
二、审批服务五大注意事项
(一)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促进各生产企业部门均衡发展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及手段的总和。可以看出,产业政策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作为具体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也就是平时我们说的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主要依据的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用05年本,07年本正在征求意见),国家有关部门还会随时发布相关的法律法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05年本)中鼓励类分为十六大项,限制类分为十七大项,淘汰类分为十一大项,每一个大项下又分为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小项。分别从农林业、水利、煤炭、电力等行业对项目的方方面面如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规模、淘汰年限等等作了具体规定。国家改革委网站有具体的电子文本可供查阅。目前我市的项目立项原则为: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均属于不予审批的项目。


(二)立项方式
   
不同项目立项的方式具体分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审批(市权限内)。
予以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省发改委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计外资〔2005〕8号)中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权限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鲁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就是说这些范围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规定,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另外,《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1428)中规定“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目录》中所列项目为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是指水利、电力(含热电联产)、煤炭、核能、石油天然气、矿山开采、公路、铁路、桥梁、港口(含码头)、机场、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等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并且,《目录》还对具体项目有哪级部门核准作了具体规定。
总体来讲,核准和备案就是对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与一般行业项目实行区别审批。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领域的非工业生产类项目均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其他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则一律实行备案制。
   
市权限内政府投资新建项目的审批,是指项目建设资金中包含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和由上述资金提供担保进行融资的项目,如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乡镇(办事处)申请立项的项目。
(三)前置材料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单位应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需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同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四)合作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或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五) 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证明;(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备案,《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由企业填写登记备案申请表,并向登记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决定项目投资建设的正式文件或董事会决议。(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新设立企业而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需出具各出资方关于项目建设的合作协议等有效文件。(三)项目简介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提交项目简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五)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预审文件,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出具原有土地证明。(六)在城市规划区内或对城市规划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关于市权限内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审批,按照上级和我市有关规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立项审批申请报告。(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提交项目简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四)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预审文件,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出具原有土地证明。(五)在城市规划区内或对城市规划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以上是上级文件规定应提交的前置材料,根据市领导的具体指示,立足肥城的实际,只要不属于“上报件”的肥城权限内的项目(尤其是工业品生产或危化类项目),立项审批前增加“安监部门审批意见”这一项。
(四)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核准。其中总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抄报省发展改革委。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属于上报件,分别由省、国家发改部门核准。
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项目登记备案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项目的登记备案。市级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市属企业项目的登记备案。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县(市、区)属项目的登记备案。无隶属关系企业项目的登记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两级发展计划部门办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范围,据此划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详见《目录》)。
(五)文件批复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以“肥发改行审字*号关于***项目的核准意见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批复之日起)。
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以“**0905****”出具登记备案证明正本和副本,备案证明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有效。
市权限内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审批,以“肥发改行审字*号关于***项目的审批意见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批复之日起)。
最后编辑又好又快 最后编辑于 2008-11-21 16:40:05
守心为正,嫉恶不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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